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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財政部表示,興建房屋以本人為原始起造人,但實際是由他人出資建造,按照實質課稅原則,應在建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起60天內,填具契稅申報書,連同相關證件,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舉例來說,如民眾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本人為起造人(實際上為買賣)、或由本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本人為起造人(實際以土地交換房屋)、或由長輩出資以本人名義為起造人(實際上為贈與)等情形,均應分別按買賣、交換、贈與等稅率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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