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淡水區陳小姐問:日前出售持有二年內之房地,並已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因故欲解除買賣契約,可否退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所有權人銷售持有二年內之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後解除契約,可否申請退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端視契約解除之時點及原因,如果在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者,應予退還;如果在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還要檢視契約解除原因為何?如屬合意解除者,不予退還;如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者,應予退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高代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