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記者 林淑慧 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21)日表示,被繼承人遺留請求土地移轉登記的債權,生前並未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即使是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也無法適用目前的免稅規定,必須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台北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區內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生前與第三人簽訂合約,取得台北市信義區土地持分5分之1的移轉登記請求權,甲君在97年與世長辭,該筆土地始終未登記在他本人的名下,兒女漏報遺產稅520萬元,被國稅局補稅帶罰。

 國稅局官員指出,該筆土地雖未登記在甲君名下,但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屬於債權的一種,因此仍屬甲君的財產,繼承人依法必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並課徵遺產稅。不過,甲君的兒女主張,該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又是供農業使用,應可免徵遺產稅,據此提出免稅請求。

 但官員說,該筆土地雖然未登記在甲君名下,但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屬於債權,因此仍屬甲君的財產,繼承人依法必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並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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