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特種貨物稅及勞務稅(奢侈稅) (71)
- Jun 28 Fri 2013 09:43
假贈與真炒房 重罰
- Jun 18 Tue 2013 10:05
稅務問答/辦妥戶籍 才能免奢侈稅
- Jun 11 Tue 2013 09:47
持有房屋超過2年 獲贈售出免奢侈稅
- Jun 10 Mon 2013 09:34
夫妻分居 房產合計課稅
- May 23 Thu 2013 09:47
假解約真買賣 不退奢侈稅
〔中央社〕財政部22日發布解釋,對於解除買賣契約並取回原銷售的不動產,如果是雙方合意解除,有假解約真買賣之嫌,國稅局將不退還當初扣繳的奢侈稅。
財政部說明,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的不動產,並依規定繳納特銷稅(奢侈稅),如果在辦完權移轉登記後,才解除契約者,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由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來規避奢侈稅,將不退還當初扣繳的奢侈稅。
財政部舉例,甲君出售持有1年內的都市土地給乙君,被課了一筆奢侈稅,而乙君持有這筆土地未滿1年,又想賣給丙君;乙君為了規避奢侈稅,就與甲君商量,甲乙雙方合意解除原買賣契約,再由甲君直接將土地賣給丙君,就可用退稅來規避原本繳的一筆奢侈稅。
財政部說明,只有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契約者,原繳納的奢侈稅才退還;也就是,解除契約的雙方可能因買賣過程、買賣物件起爭議導致要解除契約,才會退稅。
- May 12 Sun 2013 15:52
換屋族 不是都要課奢侈稅
- Apr 11 Thu 2013 14:25
戶籍限時登記 換屋免奢侈稅
- Mar 19 Tue 2013 16:26
合建分售 地主奢侈稅從寬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網開一面」,合建分售的不動產,發生「銷貨退回」情形,日後重新出售其土地時,不會因為未辦營業登記、未具備與建商相同的營業人身分,而被課徵奢侈稅。
- Dec 21 Fri 2012 16:35
拆除改建或合建分屋,如何免課奢侈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May 31 Thu 2012 13:59
奢侈稅 Q & A :不動產(房屋、土地)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