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間透天價值,獨立門戶潛力!
✓ 土地持分28.39坪,罕見高土地占比,未來改建、都更增值空間大。
✓ 登記79.96坪(含公設),實際使用56坪,一層一戶格局,私密性絕佳。
✓ 低密度住宅區,中央新村素地稀缺,半間透天格局更具資產傳承價值。
一層一戶大戶格局,靜謐與便利兼得!

高代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歡迎按 讚 加入掌握訊息! 或 線上服務 搜尋🔍 新店房

  搜尋🔍 新店房仲推薦

     歡迎加入我的臉書專頁,網站有任何新訊息,藉由臉書專頁的即時通知,讓您取的最新 不動產稅務 及 買屋 賣屋 物件 訊息,也讓我們互相有個溝通的平台, 謝謝!!! 

或是  

加入  LINE :@arnoldkao 或

 QR Code:      

高代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心智圖 (5)

常見的買不到房子的人
* 期待房價下跌的人:這類人總是希望房價會進一步下跌,因此不願意在當前價格下購買。他們可能會一直等待理想的價格出現,最終卻錯過了購房的機會
* 過於挑剔的買家:一些買家對房子的要求過高,可能會因為小缺陷而拒絕購買,即使市場上有合適的選擇。這種情況下,他們可能會看過數十間房子,卻始終無法下手
* 不願意妥協的人:有些人對於房子的地點、大小或其他條件有過高的期望,導致他們無法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房子。這種情況在小型住宅市場中尤為明顯,因為小宅的設計本身就有其限制
* 缺乏財務準備的人:一些潛在買家可能因為沒有足夠的首付款或信用不良而無法獲得貸款,這使得他們無法進入市場

高代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你買房時最在意什麼?留言告訴我!

🏠你買房時最在意什麼?留言告訴我!
買房,是人生中的大事。
有人第一眼看格局,有人一定要交通方便;
有人堅持「陽台不能在房間裡」,也有人說「我就要廚房大!」😆
那你呢?

高代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項目

一般人都會問
不動產 買賣 還是 贈與好?
網路資訊百百種
🧩怎麼選比較好?
🔹 選擇「贈與」的情況:

高代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河岸山河景觀

📣房子放好久都賣不掉?有可能是這5個原因!

有些屋主常問我:「房子已經賣幾個月了,怎麼都沒人來看,是不是行情不好?」
其實,房子賣不掉,不一定是市場問題,很多時候是 一些「小地方沒處理好」導致買家滑掉你家房子的可能性!像最近美國川普的一些發言,造成股市大起大落!
根據我這幾年的經驗,以下5個原因最常見,看看你家是不是也不小心踩到了:
1️⃣ 開價太高,第一眼就被滑掉

高代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心智圖 (4)

我們常常聽到
認領」、「認養」、「收養」這三個詞在法律或社會實務上的意義不同,下面來分別說明它們的差異:
---
一、認領(主體多為父或母
**定義**

高代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當「想太多」讓你買不到房:有些人挑區域買屋的糾結症頭

當「想太多」讓你買不到房:有些人挑區域買屋的糾結症頭

「我是不是又錯過那間房了?」週末下午,台北永康街咖啡廳裡,兩個三十幾歲的上班族正在唉聲嘆氣。做工程師的阿翰翻出手機相簿,裡面存了上百張房屋照片——從大安區老公寓到信義區預售屋,他看了三年房,連附近早餐店老闆都認得他,卻總是卡在「這裡離捷運多走3分鐘」、「廚房磁磚花色不夠好看」這些細節,到現在還在租屋。
這種「想太多」症頭正在台灣精華區蔓延。房仲業者私下透露,現在帶客人看屋都得準備「心理諮商」技能,因為買家最常掛在嘴邊的話變成:「我再比較看看」、「等下一間更好的」..
為什麼我們越挑越買不下手?
1. 資訊爆炸反而更焦慮

高代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心智圖 (1)

新店有什麼魅力, 房價一直有他的價值?
針對新店的購屋情況,以下是一些關鍵的市場分析和趨勢:
新店區的地理優勢
新店區位於新北市南端,與台北市相鄰,交通便利,這使得它成為許多家庭和投資者的理想選擇。捷運新店線及環狀線的連接,讓居民能夠輕鬆通勤至台北市中心,提升了生活的便利性。
市場需求與供應

高代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今天來講講租約!
租客數月未給付租金,租約有經過公證,我可以直接強制執行,收回房子嗎?
答案是:不行,你只能強制執行請求租客支付租金!
除非是租期已到,租客沒搬遷,你才可以強制執行請租客搬遷!
在租期中,他未支付租金已達法定兩個月,你要終止租約,請他搬遷!除了法定通知方式請他支付租金,你只能透過法院訴請他搬遷!

高代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登記43.71坪

總價3786萬

稀有物件
低公設8.4% 
使用空間大

高代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輔助宣告是什麼?

監護宣告另一種宣告
輔助宣告:具備一定之意思能力與辨識行為
#輔助宣告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能力顯有不足之人,法院則可以依聲請對其為輔助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因此時受宣告人仍具備一定之意思能力與辨識行為所生法律效果之能力,須適度尊重其個人之自主權,故法律特別設置輔助宣告制度,使其不致因受宣告成為無行為能力人
詳細資料連結:

高代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Blog Stats
⚠️

成人內容提醒

本部落格內容僅限年滿十八歲者瀏覽。
若您未滿十八歲,請立即離開。

已滿十八歲者,亦請勿將內容提供給未成年人士。